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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案情简介:

       原告南华物业公司与被告林海因追索物业管理费纠纷,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南华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2008年度物业管理费,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管理费,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滞纳金。

       被告林海辩称:因原告上级单位海达房地产总公司拖欠其改造工程款10万元未付,故要求用此款抵顶物业管理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v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南华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已按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林海作为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被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物业管理费,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除应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外,亦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关于被告以原告上级单位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抵扣物业管理费的要求,因原告与其上级单位系两独立核算的法人,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林海给付2008年度至诉讼时的物业管理费3510元,并支付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v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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