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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2012年业主刘某在小区内慢路锻炼。在经过小区内一路道路时,由于灯光较暗,结果不慎掉入一未上盖的排污井中。后被巡逻的保安发现救出,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135月份,刘某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审查认为: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维护小区的公共安全,对可能造成小区内业主人身伤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场地有采取措施予以防范的义务。小区事发地路灯照明不好。物业管理公司也未设施相关警示标识。致业主刘某无法看清路面及周边的情况,致掉入排污井中受伤,物业管理公司的不作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判令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刘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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