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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2015年温州市鹿城区新田园五组团业主委员因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 等问题发生纠纷,在小区内发出《关于暂缓缴纳物业费的通知》,造成业主拖欠物业费515359元、经济损失103072元。201558日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新田园五组团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业委会立即撤回公告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和诉讼费。

    法院审查认为:

        被告新田园五组团业委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收取物业费应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不应由被告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不是法人,没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并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原告诉请被告对业主未缴纳物业费计515359元及经济损失103072元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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