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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案情简介:

        王某、李某是小学五年级学生,2007510日,两人放学后来到所居住小区的健身游乐区荡秋千。先是每个人独自荡,后两人在一个秋千上荡。由于 两人同时用力,秋千越荡越高,致秋千绳索突然折断,两人被同时抛出,王某下落时恰巧砸中正在沙堆中玩耍的8岁男童于某。结果致王某左臂骨折、李某小腿骨折、于某右肋骨折。王某共用治疗费5000元,李某治疗费6500元,于某治疗费8000元。于某的父母同时向王某、李某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了赔偿的请求。由于协商不成,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v物业管理公司辩称:

        于某受伤是由于王某和李某荡秋千用力过猛所致,同物业管理公司无关,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v法院审查认为:

           原告于某要求被告王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王某和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原告于某的损害赔偿责任。于某系未成年人,他们在住宅小区内的游乐场所玩耍,由于秋千的绳索折断而致其伤害,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游乐设施的管理人,疏于管理,有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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