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案例 物业知识

  • 联系方式
  • 公司:温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地址:鹿城区游嬉大楼3楼304
    邮编:325000
    总机:(0577)88227023
    传真:(0577)88227023

  • 当前位置:首页 > 物业案例 > 物业案例
  • v案情简介:

        200111日起,上海XX物业公司经批准对YY花园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在双方服务与被服务的过程中,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的矛盾愈演愈烈,年底,该小区成立了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筹备组。从去年1130日起今年66日,业主委员会先后以自身及筹备组的名义,在小区各处张贴公告多份,矛头直指物业公司,措词激烈。公告的张贴使XX公司的商业信誉、企业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据XX公司在法庭上的陈述表明,受到业委会的诬告后,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直线下降。为此,XX公司将YY公司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诉请YY业主委员会立即停止对XX公司的信誉和声誉侵害,公开向原告道歉。同时请求判令YY业主委员会赔偿损失8000元。

    v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张贴公然指责物业公司乱收费等内容的公告和通告,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的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至于原告索赔损失8000元的诉请,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必要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 温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办公地址:鹿城区游嬉大楼3楼304
    邮编:325000
    总机:(0577)88227023
    传真:(0577)88227023
    技术支持:温州捷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