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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温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译名Weng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W.P.M.A),简称:温州物协。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温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由温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联合依法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本协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根据改革开放精神,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培育、发展温州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管理组织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温州市住宅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为温州市大南路游嬉大楼3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贯彻本行业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制定和贯彻本行业的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传播国内外行业信息,举办专业培训,编制出版行业刊物、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了解掌握行业发展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与各省市物业管理界的合作,为本行业开拓市场服务。

    ()为会员单位提供物业管理业务的咨询服务、项目策划。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物业管理创优评优等各项工作,接受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亦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协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权;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取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活动服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

    ()执行本协会决议及行规行约;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情况的资料;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一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经两次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会员大会至少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选举协会理事,组成新的理事会;

    ()罢免理事;

    ()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在任期内不得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动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协会顾问及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会费标准;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产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法人代表更换时,担任本协会理事会以上职务的该会员单位人员同时更换,更换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损赠;

    ()政府资助;

    ()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开支包括活动、会议、差旅、出版书刊、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购置设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由秘书处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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